破産債權主要包括:
①破産宣告前成立的無财産擔保的債權;
②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有财産擔保的債權;
③破産宣告時尚未到期的債權;
④因破産宣告而解除經濟合同造成對方當事人經濟上損害的部分;
⑤雖有财産擔保但其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價款且未清償部分;
⑥票據發票人或背書人被宣告破産而承兌人已付款或承兌的;
⑦被保證人被宣告破産前,保證人代替被保證人清償債務的部分都列作破産債權。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産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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