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家庭寄養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家庭寄養,是指經過規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門監護的兒童委托在符合條件的家庭中養育的照料模式。
第八條寄養家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兒童福利機構所在地的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寄養兒童入住後,人均居住面積不低于當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在當地處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員未患有傳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養兒童撫育、成長的疾病;
(四)家庭成員無犯罪記錄,無不良生活嗜好,關系和睦,與鄰裡關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齡在三十周歲以上六十五周歲以下,身體健康,具有照料兒童的能力、經驗,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社會工作、醫療康複、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專業知識的家庭和自願無償奉獻愛心的家庭,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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