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況認定為違章建築:
1、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
2、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
3、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标準的建築。
4、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
5、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77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将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複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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