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不到庭,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審理或判決,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因為離婚訴訟直接涉及當事人人身關系,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判決離婚與否的一項重要因素。而夫妻感情變化微妙,即便是有特别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無法體會和準确地表達當事人在特定環境下的意志變化。因此,在雙方當事人不存在特殊情況下,都應出庭應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确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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