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嫁物品屬于婚前财産的,女方是可以自由處理。聘禮和首飾屬于彩禮的範圍。離婚在一般情況下,法院不會支持退還彩禮。要符合以下條件法院才會支持退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從上述規定來看,雙方當事人領取結婚證并同居生活的,隻有給付禮彩行為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才符合法定的返還彩禮條件,離婚訴訟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請求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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