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迫解除勞動關系單位應該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或者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導緻合同解除的,都是要強迫員工解除合同的行為,員工可以主張賠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需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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