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個月内前去注銷戶口即可。
辦理時限:
(1)公民死亡的,申報義務人應在公民死亡後一個月内到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死亡戶口注銷登記手續。
(2)公民因失蹤而宣告死亡的,申報義務人應在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标注的行文日期之日起,一個月内到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死亡戶口注銷登記手續。
(3)申報義務人拒絕或拖延注銷死亡公民戶口,且已超過規定期限的,經戶口所在村委、居委确認并出具死亡證明後,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可強制予以辦理死亡公民戶口注銷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八條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内,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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