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條能否算挪用資金罪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挪用資金罪,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中第11條所規定的公司,企業人員挪用單位資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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