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不得低于16℃。根據《濰坊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采暖期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根據氣溫情況,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作出調整采暖期的決定。采暖期内用戶室内供熱溫度為18±2℃,不得低于16℃。供熱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對室溫不合格的天數,供熱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标準向熱用戶退還熱費:
(一)供熱溫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還熱費的50%;
(二)供熱溫度低于14℃的,全額退還熱費。因熱用戶裝修、裝飾等原因,緻使供熱質量不達标和造成相關損失的,責任由熱用戶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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