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的消滅、變更或新生
公司的合并必然導緻一個或者以上的公司歸于消滅。
(二)權利與義務的概括轉移
根據《公司法》第175條規定,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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