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86年4月,有關部門發出“在全國範圍内實行夏時制的通知”,具體作法是:每年從四月中旬第一個星期日的淩晨2時整(北京時間),将時鐘撥快一小時,即将表針由2時撥至3時,夏令時開始;到九月中旬第一個星期日的淩晨2時整,再将時鐘撥回一小時,即将表針由2時撥至1時,夏令時結束。
2、從1986年到1991年的六個年度,除1986年因是實行夏時制的第一年,從5月4日開始到9月14日結束外,其它年份均按規定的時段施行。在夏令時開始和結束前幾天,新聞媒體均刊登有關部門的通告。1992年起,夏令時暫停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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