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的罰金刑,在規定的期限内沒有繳納或者繳納沒有完畢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強制繳納。
強制繳納的方法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賣犯罪分子的财産,凍結存款,扣留、收繳工資或者其他收入等辦法,迫使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當然,強制繳納主要針對實際有繳納能力而不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采用。
在犯罪分子遭到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确實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酌情減少罰金或者免除罰金。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财産。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适用。
根據《刑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根據《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财産,應當随時追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确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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