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才需要支付賠償金(二倍經濟補償金),且應當在解除或終止之日支付。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内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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