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驗車的時間規定如下:
1、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内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2、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内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内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4、摩托車4年以内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5、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條,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标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标志。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