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是不影響以後報考的,但可能取消本次考試成績。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内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抄襲、協助抄襲的;
二、持假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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