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備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
(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财産的證明,一般提交财産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二)其他材料:
(1)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
(2)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
(3)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等。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内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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