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個人财産判斷标準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财産。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确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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