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發給持外交、公務官員護照因私赴另一國家的人員、或其他需要給予禮遇人員的一種簽證。簽證頒發國根據本國法規和國際慣例,給予持證人應有的尊重和禮遇。
頒發對象:一般是身份高但又未持有外交護照的人員或已卸任的外國黨政高級官員及知名人士。中國禮遇簽證發給來華訪問的卸任外國元首、政府首腦、國會議長、最高法院院長、外交部長、前駐華大使、其他高級官員、知名人士及其随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持用外交護照的有影響的外國在野黨領袖以及發證機關認為應發給禮遇簽證者。
有效期:指簽證本身的有效期限,即自簽證頒發之日起到持證人可入境中國的截止日期,以北京時間為準。
入境次數:指持證人在簽證有效期内可以進入中國國境的次數。入境次數用完或入境次數未用完、但已過有效期的簽證,均為失效簽證。
停留期:指持證人每次入境中國後被允許在華停留的最長天數,即從入境之日起計算,持證人可在華停留的最長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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