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共同财産,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财産,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産、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财産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别。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财産不足清償的,或财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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