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流程:
1、按法律規定提前遞交辭職書,通知用人單位要辭職。
2、與用人單位安排接替工作的人員交接工作。
3、辦理離職手續,包括但不限于:退回工衣工卡工具等、清算債權債務(比如員工在職期間有向單位借款)、單位開具離職證明、停繳社保、結清工資等。
4、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若簽有競業限制協議的,雙方需遵守協議條款。
法律解釋: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勞動者有交接工作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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