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出庭參加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是原則,經法庭兩次傳喚,被告除非有很特殊情況(如重病住院),符合離婚條件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同時被告也等同于放棄了質證、辯論的權利,有更多不利影響。
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缺席審理最常見的有兩種情形:
一種是被告處于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達方式缺席開庭;另一種是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開庭。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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