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費,它是受害人通過平常飲食的攝入尚不能滿足受損害身體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作為對身體補充而支出的費用,是一種輔助治療。
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誤工時間)内,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
誤工費按照誤工時間和工資水平來計算,營養費按照醫療機構出具的标準來計算。
《關于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處理意見》第十八條規定:營養費是指受害人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盡快康複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确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确定。受害人因傷緻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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