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權轉讓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内容:1、首部:合同的名稱、性質、編号;合同主體、合同目的;2、正文:合同的标的,即拟轉讓的經營權;轉讓的時間、地點、方式,付款的方式、時間、地點等;合同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3、尾部:當事人簽名或蓋章、注明簽字日期。如果有附件的,需要加上附件内容,并且視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十二條:合同的内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争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第一百三十一條:買賣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标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