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一)關于第一款的解讀
1、适用範圍:隻有請求權才适用訴訟時效制度,除請求權之外,其他權利不受時效限制,但是并非所有的請求權都适用訴訟時效制度。2、時效期間:一般統一為3年。原則上最長不得超過20年,但有特殊情況除外。
(二)關于第二款的解讀
1、起算時間:債的發生原因很多,有時并不存在侵害權利的問題,故應當采取抽象表述“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可以行使之時起算”。
2、最長期間20年的規定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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