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方式如下:
1、将發起人所有與拟上市公司有同業競争的資産全部重組到拟上市公司;
2、将發起人所擁有的與拟上市公司有同業競争,但又不準備投入拟上市公司的資産轉讓,變賣給其他公司、企業,主要是适用于這部分資産并不優良,不适合投入拟上市公司的情況;
3、将發起人所擁有的與拟上市公司有同業競争,但又不準備投入拟上市公司的資産托管給拟上市公司。成功上市後将這部分資産轉讓或托管給上市公司。
注:同業競争是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包括絕對控股股東與相對控股股東所從事的業務同該上市公司業務構成或可能構成的直接或間接的競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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