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俗稱“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人民法院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從而解決特定範圍内行政争議的活動。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條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确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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