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是拿出、出示證據,或者說拿出證據來證明某種事情、情況,是訴訟過程中的重要環節。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的責任。
刑事案件的舉證順序可以按照犯罪行為發生的時間順序;按照事實要素在案件中的重要程度;按照案件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按照共同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主次地位。
《關于審查逮捕和公訴工作貫徹刑訴若幹問題的意見》指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舉證的順序可以是證人作證、出示物證、未到庭證人的證言筆錄、宣讀書證。但這不是固定的舉證順序,舉證順序應當根據不同案件的不同特點來安排。可以采取一罪名一舉證,一罪行一舉證、一事實一舉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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