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人身監護和财産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
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并促其恢複健康為目的。至于财産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财産,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财産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第三十五條: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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