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還是要看具體條款涉及到的問題。我國的婚姻法規定,第一、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系的條款無效;第二、在離婚協議中,财産關系的條款屬于附生效條件的協議,雙方同意離婚或判決離婚後要認定其效力。财産分割的前提:如果離婚,那要按約定分割财産。離婚财産分割協議所附生效條件比較特殊,因為其成就要離婚當事人合意,任何一方都可以決定其是否成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産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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