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經營企業購進的藥品必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合法企業生産或經營的藥品;
2、具有法定的質量标準;
3、具有法定的批準文号;
4、包裝和标識符合有關規定和儲運要求;
5、中藥材硬标明産地。
【法律依據】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銷售藥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處方經執業藥師審核後方可調配;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但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确認的,可以調配;調配處方後經過核對方可銷售;
(二)處方審核、調配、核對人員應當在處方上簽字或者蓋章,并按照有關規定保存處方或者其複印件;
(三)銷售近效期藥品應當向顧客告知有效期;
(四)銷售中藥飲片做到計量準确,并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項;提供中藥飲片代煎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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