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可以先将标的物提存,債務不因債權的死亡而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确定繼承人、遺産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确定監護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确定繼承人、遺産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确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标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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