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應當有工資。隻要有事實勞動關系存在,不管有無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用人單位都必須付給相應的報酬。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發放,可以到當地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大隊反映和投訴,催讨被拖欠的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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