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期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彙票和單據後,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國際貿易結算中使用的大部分是即期信用證。
一般即期信用證的期限為一個月到三個月之間。
《國際慣例》規定:有效期是由開證人決定的,一般開征申請人會定在交貨期20天左右。規定受益人議付應該在出貨15-21天,出貨這個概念有籠統,有的時候開證人要求是進倉後15--21天,有時候是船開15--21天,有時候是提單簽發日15--21天,這取決于開證人。另外,國際慣例中規定,議付行收到議付單據後2周内必須給與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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