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第3條規定,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三個條件。
1、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2、必須年滿18周歲。
3、必須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
從以上三個條件看:
精神病患者有選舉權。但依照《憲法》第26條規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确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無國籍人卻又選舉權,雖然長期在國内居住,但隻要沒有國籍就不是我國公民。
盜竊罪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刑滿釋放就有選舉權,如果還處于剝奪公民權利期間就沒有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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