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單位和本人繳滿了1年及以上的失業保險;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繳費1年以上不滿2年,可以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要到所屬社區居委會、單位出具證明。失業人員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天以内,必須到本人戶口所在縣市區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失業登記。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金審理發放辦法》第七條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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