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标準約定不明确,引發争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适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标準的,适用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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