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多式聯運合同具有如下特點:
(1)多式聯運合同是雙方合同,合同雙方均負有義務和享有權利。
(2)多式聯運合同是有償合同。
(3)多式聯運合同是不要式的合同。盡管可用多式聯運提單證明,但提單不是運輸合同,沒有具體體現形式。
(4)多式聯運合同有約束第三者的性質,收貨人不參加合同訂立,但可直接獲得合同規定的利益并自動受合同約束。
(5)多式聯運合同有時包括接受委托、提供服務等内容,這些内容由雙方議定。
【法律依據】
《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規定,“國際多式聯運”是指按照多式聯運合同,以至少兩種不同的運輸方式,由多式聯運經營人将貨物從一國境内接管貨物的地點運至另一國境内指定交付貨物的地點。為履行單一方式運輸合同而進行的該合同所規定的貨物接交業務,不應視為國際多式聯運。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