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在侵權行為。婚姻法第四十六條采用了列舉方式,侵權行為這一構成要件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情形。其他情形不在離婚損害賠償之列。
(二)存在過錯。隻要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即認定當事人有過錯。
(三)損害事實與過錯直接有因果關系。《解釋》第二十八條明确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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