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公證可以在異地做。
2、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四條的規定: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涉及不動産的公證事項,由不動産頂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涉及不動産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事項,可以适用前款規定。
3、按照上述規定,房主可以選擇在房産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房産贈與公證,也可以選擇在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房産贈與公證。這個選擇權主要在于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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