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房者一般應為農村集體組織的村民。
而對于購房者來說,則存在兩種情況,即:
1、集體組織外的成員。
2、集體組織内的成員。對于集體組織内的成員,也可以根據其擁有的宅基地使用權情況進行分類。即:
(1)已有一處宅基地,符合國家标準;
(2)已有宅基地,但在具體情況上還未達國家标準;
(3)已在集體經濟組織落戶但并未分到宅基地;
以上就是農村房屋買賣可能會出現的全部情況,每一情況的具體規定或者操作方式都會有所不同,甚至能否進行買賣都有不同的規定。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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