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的國家安全包括國防、外交、政治、經濟、文化、社會、隐蔽戰線等方面,狹義的國家安全僅指隐蔽戰線安全。根據我國刑法分則第一章的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罪包括以下12種具體罪名: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颠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颠覆國家政權罪、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投敵叛變罪、叛逃罪、間諜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資敵罪。其中,各種具體罪名則各有其特征和構成要件,分别規定在刑法分則第一章中的12個條文裡。
根據相關規定,對犯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罪的,依據不同情況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适用死刑。此外,還有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财産兩種附加刑。
法律依據:
《安全生産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産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産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衆生命和财産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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