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的失效,即要約喪失法律拘束力要約人與受要約人均不再受其約束。要約人不再承擔接受承諾的義務,受要約人亦不再享有通過承諾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權利。要約失效後,合同即失去了成立的基礎,受要約人即使承諾,也不能成立合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内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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