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一文章《PPP項目侵權系列(一):封閉道路施工影響商鋪營業,誰賠錢?》中提到,對于公益設施的建設,公衆對其造成的損失有容忍義務,不能因此而要求賠償,最後我也提到,不賠償也不是絕對的,正常情況下不賠償,而在非正常情況下就可能要賠償。
今天我們先聊聊要賠償的第一種情況:
建設單位手續不全,系違法施工,應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涉及到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屬行政權力重點約束的領域,涉及到政府部門的審核審批,需辦理相關手續。
對一個項目而言,這“四證”非常關鍵: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
現在國家推行“放管服”,有些證件的辦理實行承諾制,可能不需要辦證,這是特殊情況,但也必須有相關審批同意的手續。
沒有以上四個證或相應的審批手續,項目本身就是違法的,那麼具體實施項目的行為就是違法行為。
如果作為PPP項目建設單位的項目公司在沒有上述手續的情況下仍然從事封閉道路的施工活動,那麼其主觀上就是故意,其行為也是違法的。
根據《民法典》第1165條的規定,其要承擔侵權責任。
在此情況下,因封閉道路施工而影響商鋪經營,甚至導緻商鋪停止營業而造成的損失,可以要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
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就不能再以公益設施涉及公共利益而主張公衆負有容忍義務。
因此也提醒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從事工程建設施工活動中,要注意取得合法的手續。
通俗地講,法律最基本的原則是對合法行為予以保護,對違法行為予以懲罰,才能引導人們遵守法律、從事良善行為,維護善良風俗和公共秩序。
還有一些情況,建設單位封閉道路施工也要承擔賠償責任,我們下次接着聊。
我是專注基礎設施投融資(PPP)的李仰德律師,你對本話題有什麼想法,歡迎關注我,或者在評論區留言,我們下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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