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不還不能找父母要,這既是合同法中合同相對性原理的規定,同時也是道德的要求,債權債務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簽訂時就已經明确,事後再追及到其他人身上是不合理的,也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也不會支持債權人這種做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借款合同僅對合同雙方有約束力,就是隻能由當事人還債,父母無還債義務。當然如果父母經濟狀況良好,而當事人目前經濟困難,也可以暫由父母自願代子償還,待當事人有履行能力時再歸還父母,其他人不能逼迫債務人的父母歸還債務。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