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錯誤開除黨籍後,恢複黨籍的具體程序和依據就是《黨章》。
《黨章》第三十九條規定:黨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确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複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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