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現有:
1、表現在國際法主體的增加,形成了國家為國際法的主要主體,政府間國際組織和民族解放組織為次要主體的新格局。
2、表現在國際法的調整對象和範圍的擴大。
3、表現在國際法的領域和内容的新變化。
4、表現在國際法的全面系統編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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