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如下:
1、醫療過錯鑒定的申請;
2、鑒定材料的質證;
3、鑒定機構的選擇;
4、鑒定前的聽證;
5、鑒定材料的補充;
6、鑒定結果的出具。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八條明确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内完成鑒定。
鑒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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