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十七條,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材料有: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且必須是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隐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确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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