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争議仲裁中的時效問題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争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85條規定:“勞動争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争議處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前款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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