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現在主城區内劃分的臨時停車位都屬于交警支隊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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